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辽宁两民警因刑讯逼供一审获罪,二审称被诬告

来源: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26 13: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8年9月19日,辽宁省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丹东市警方抓获。此后,吴明波向检察机关控告称,两位民警在审案过程中对其刑讯逼供,他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毒品

2018年9月19日,辽宁省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丹东市警方抓获。此后,吴明波向检察机关控告称,两位民警在审案过程中对其刑讯逼供,他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显示,涉事两名民警王昶、刘晨阳被判决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月22日,该案二审在丹东市中院公开审理。庭审中,两名民警均否认刑讯逼供。王昶称,审讯当日是他第一天到派出所报到,此前未接触过吴明波,也未看过此人案卷。吴明波系诬告陷害,是对办案警察的打击报复。

2月22日,两民警涉刑讯逼供罪二审开庭。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男子贩毒获刑9年多,控告民警刑讯逼供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王昶、刘晨阳,被控刑讯逼供,缘于2018年该所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

2018年9月19日,丹东市男子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在丹东市家中被振兴分局花园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底吴明波被批准逮捕。此后,2018年11月25日、2018年12月4日,吴明波两次向检察机关控告办案民警王昶、刘晨阳对他进行轮番殴打,自己系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贩毒。

尽管吴明波称其作出的有罪供述均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但因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法院判决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吴明波,1971年1月1日出生,生于辽宁省凤城市,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3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8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吴明波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9月26日释放,并于当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1日被逮捕。

据悉,吴明波本人系吸毒人员,在2018年9月初至其被抓获前,吴明波还先后7次贩卖给他人冰毒共计21克。据该案相关人员供述显示,“吴明波此前以打零工为生,后来跟人出海弄海鲜,同时还贩卖毒品,吴明波每次去东港出海后就拿回来毒品。”

2019年8月20日,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判决,吴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吴明波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丹东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民警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吴明波控告花园派出所办案民警王昶、刘晨阳对其刑讯逼供一案也在调查当中。

2019年4月18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王昶、刘晨阳涉嫌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丹东市中院指定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对王昶、刘晨阳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进行审判。

根据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作出的(2019)辽0602刑初68号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12时许,吴明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花园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吴明波拒不供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为取得吴明波有罪供述,该所办案人员王昶、刘晨阳合谋,于当日23时47分,将吴明波从该所办案区带至未安装监控设备的办公区调解室,以扇打面部、警棍电击、拳打脚踩等手段对吴明波进行殴打。吴明波因遭到殴打后承认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次日2时零7分,吴明波从办公区调解室被带回办案区。从带回办案区内的监控录像可看出,吴明波右侧额头和左侧眼角有明显伤痕。

2019年1月23日13时许,王昶、刘晨阳在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丹东市检察官培训中心接受调查。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认为,王昶、刘晨阳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惩处,系共犯。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均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王昶、刘晨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

民警系第一天上班,称嫌疑人诬告打击报复

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中了解到,王昶,1988年5月出生,原系花园派出所科员,吴明波被抓当天,是其第一天来到该所报到。

一审判决书表明,2019年1月24日,王昶、刘晨阳二人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两名涉事民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月22日,丹东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文章来源:《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 网址: http://www.lnszxb.cn/zonghexinwen/2021/0226/662.html



上一篇:马鞍山市珍珠园幼儿园欢送师专见习生
下一篇:辽宁男篮坏消息,付豪训练中受伤,首秀被推迟

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投稿 | 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 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版面费 | 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论文发表 | 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